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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淮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涉及学术道德的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淮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受理学术行为不端的相关举报,并实施调查,认定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校将充分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处理学术不端等学术事物上的重要作用,并为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杜绝学术不端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风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本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能任满一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按照委员当选条件,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不超过1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秘书处设在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道德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道德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本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本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可处理下列事务:

(一)制订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二)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举行听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和举报人反馈,并设置异议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质疑、异议及申诉。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本委员会委员同意,建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形成的处理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道德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就学校学风、学术道德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定之日起施行。